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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紫外线防护服I类个人防护用品要求 迈希泽检测认证

发布:2024-08-30 10:16,更新:2024-11-24 08:00

紫外线防护服被视为欧盟2016/425号《个人防护设备条例》范围内的I类个人防护设备。

这就要求制造商或欧盟分销商应编制一份技术文件,其中至少应包含附件一所要求的以下信息。

1. 风险评估

该文件应包含产品的名称和提供的保护。制造商或欧盟分销商应当对个人防护装备所要保护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设计评估。建议采用EN13758-2中的要求。

2. 测试

尚未适用统一标准,但建议服装适用公认的BS EN 13758-2标准,帽子适用BS 8466标准。其他合适的guo际标准可用于监测符合性,例如AS/NZS 4399、AATCC 183。

技术档案应载有为核实个人防护装备是否符合适用要求而进行的试验的相关报告。

织物或服装的zui低要求至少应为UPF 40。

3. 产品寿命/性能评估

应评估服装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所提供的保护效果。

这可能包括在预期的洗涤周期后评估防紫外线保护,以确保服装仍然提供所要求的保护。

说明制造商在生产个人防护装备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以确保所生产的个人防护装备符合设计规格,并监测保护是否得到持续。这可能包括一个关于织物的测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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