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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 防爆指令认证

发布:2024-08-01 10:17,更新:2024-11-23 08:00

Ash07


ATEX 是法语“ATmosphères EXplosibles”的简称。


在欧洲,为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实现商品、劳务、资本与人员的自由流通,欧盟成员国做出了一系列统一规定以消除贸易壁垒。欧共体自成立起就抓紧立法并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1985 年 5 月 7 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决议(已由 98/34/EC 指令替代),改变了以往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在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技术法规(即指令),而具体的技术细节则交由相关的技术标准去规定。这些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通用,且是Zui低限度和可接受的。


ATEX 指令即“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指令(94/9/EC),于 1994 年 3 月 23 日由欧洲委员会采用。该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将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以及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 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所生产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在整个欧洲联盟的自由流通。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制造商,应用 ATEX 指令条款并贴附 CE 标志,不用考虑其他更多要求就可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ATEX 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非常大,大致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 类(Category 1):具有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 类(Category 2):具有高防护水平;

  3. 3 类(Category 3):具有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不同区域,类目数字后会跟一字母以作区分:


  • 用于 0、1 或 2 区(气体、蒸气/薄雾环境):1G 类设备、2G 类设备、3G 类设备;

  • 用于 20、21 或 22 区(粉尘环境):1D 类设备、2D 类设备、3D 类设备。


ATEX 94/9/EC 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此外,ATEX 1999/92/EC 指令与 ATEX 94/9/EC 指令并行,它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Zui低要求(1999/92/EC)。规定了雇主的相关职责,如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Ex 符号)、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 ATEX 94/9/EC 指令要求的设备等。该指令规定,0 区场所只能用 1 类设备;1 区场所只能用 1 类和 2 类设备;2 区场所只能用 1、2 和 3 类设备。


欧洲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如 CEN(非电气设备)、CENELEC(电气设备)和/或 ESTI(电信设备)等。这些组织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并由欧洲联盟公报(OJEU)出版公布。


制造商可依据指令要求,结合自身情况,与相应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按照相关程序申请 ATEX 认证。在申请认证时,需注意区分设备类别,因为不同类别的设备,其认证标准和测试项目可能存在差异。同时,ATEX 认证还可能涉及其他 CE 认证指令,如低电压 LVD 指令、机械 MD 指令、电磁兼容 EMC 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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